司法鉴定/法庭科学机构认可

发表时间:2024-04-18 20:03

一、实验室认可目的

司法鉴定/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是正式表明司法鉴定/法庭科学机构具备实施司法鉴定/法庭科学工作能力的第三方证明。

1.实验室自身发展的需要

鉴定报告和(或)鉴定证书是实验室最终成果的体现,能否向社会出具高质量(准确、可靠、及时)的报告和(或)证书,并得到社会各界的依赖和认可,已成为实验室能否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核心问题,而实验室认可恰为人们在对鉴定结果的信任上提供了信心。

2.客观需要的产物

a. 发展贸易的需要

b. 质量认证发展的需要

c. 公证活动的需要

d. 政府管理的需要

3.作用和意义

a.表明实验室具备了按国际认可准则开展服务的能力;

b.增强了实验室的市场竞争能力,赢得政府部门、社会各界的信任;

c.获得与CNAS签署互认协议的国家与地区认可机构的承认,有利于消除非关税贸易技术壁垒;

d.参与国际间实验室认可双边、多边合作,促进工业、技术、商贸的发展;

e.可在认可的范围内使用CNAS实验室国家认可标志和ILAC国际互认联合标志;

f.列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获准认可机构名录,同时在"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"网站电子注册、发布;接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监督审核,提高实验室的知名度。

二、认可领域

法医病理学、法医临床学、法医物证学、法医毒化、文书、痕迹、微量物证、电子数据鉴定等。

三、认可依据

CNAS—CL08《司法鉴定/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》以及在以上基本认可准则的基础上,还针对某些技术领域的特定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应用指南和应用说明。见司法鉴定/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规范文件清单。


文章分类: 实验室认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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